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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條

第 一 章 通則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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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第4條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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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