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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第4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4條
第 一 章 通則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第四條之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
第3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
← 第3條
看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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