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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職權;如委員不克親自 出席者,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惟不得代為表決。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 議之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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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