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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並得邀請審議案件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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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