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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3條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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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