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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第12條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 第 二 節 財產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財產保險業在未選擇將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認列為當期費用時,應就認列相關保險合約群組前已支付之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計算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後,提存等額之負值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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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的其他條文
第6條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
第7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
第8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前項已…
第9條
財產保險業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
第10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
第11條
財產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
← 第11條
看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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