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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29條

人身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 前項服務合約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及主管機關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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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