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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0條

人身保險業對所持有之國外投資資產,應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累積限額、提存與沖減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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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