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 第5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後,如符合
第三條
各款規定,得於原投資比例內逕行參與現金增資,並於投資後十五日內檢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二項所稱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指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
第3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
第4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除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一、保險業投資保險相…
第6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處理程序,至少應…
第7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保險業與被投資事業之交易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看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