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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含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及執行單位)。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含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三、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 (二)保險業對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具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訂定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 (三)定期評估方式。 (四)績效分析。 四、內部稽核制度(含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績效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等)。 五、指定高階主管人員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辦理績效。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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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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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