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標準 › 第6條

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標準 第6條

本標準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之核保與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視為已具 備本標準之資格。 本標準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助理核保或助理理賠人員資格證書者,於 實際繼續協助執行核保、理賠業務滿二年時,視為已具備本標準之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