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標準 › 第8條

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標準 第8條

最近五年內曾經涉及不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 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業核保人員或理賠人員者,保險業不得聘用之,已 聘用者應解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保險業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標準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