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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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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