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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2條

本準則適用之保險業,為本法第六條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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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