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第10條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0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