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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第 三 章 其他揭露事項
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格式十七) 二、財務績效: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增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重大增減變動時,並說明變動發生之主要原由。若營運政策、市場狀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續營業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格式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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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揭露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20條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第21條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一、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第22條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格式十五)二、重要財…第24條保險業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第25條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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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