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2條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第 三 章 其他揭露事項
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格式十五)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六)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其他揭露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21條
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一、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
第23條
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
第24條
保險業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
第25條
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
← 第21條
看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