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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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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第 六 章 合併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併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合併關係報告書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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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
「合併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30-1條
保險業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
第30-2條
保險業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
← 第29條
看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第3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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