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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9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一款第四目之7、第十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十九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及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六條第九條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條第九款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九款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三、第二十二條格式十六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五款之刪除自一百十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格式八之九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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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