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37條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7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依證券交易法
第三十六條
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證券期貨局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應編製之關係企業書表及依
第六條
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6條
看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