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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162條
第 五 章 保險業 › 第 三 節 保險合作社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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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作社」的其他條文
第156條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157條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
第158條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第159條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第160條
(刪除)
第161條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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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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