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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24條
保險契約因
第五十一條
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保險契約因
第五十一條
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
第六十條
或
第八十一條
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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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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