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法 › 第37條

保險法 第37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保險法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