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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38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五 節 複保險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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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的其他條文

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第36條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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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