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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63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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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