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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70條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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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