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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79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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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