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第3條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條

第 一 章 通則
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AI 白話解釋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本規則所稱經紀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第2-1條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或銀行應任用經紀人,並得由其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第4條經紀人分財產經紀人及人身經紀人。
← 第2-1條看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