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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4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應承受消滅社之權利義務。 新設社或存續社自消滅社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消滅社承擔之債務額及向消滅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應列為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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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