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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3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得經營消滅社原有業務項目。 消滅社原經主管機關停止或限制部分業務處分者,原處分不及於合併後之新設社或存續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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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