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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4條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社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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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