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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於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限額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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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