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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13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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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