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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社員及社股
凡於業務區域內設籍或從業而有證明之自然人或設有事務所之非營利法人,得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為社員。 凡於業務區域內設有營業所、事務所之中小企業,得加入信用合作社為準社員,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外,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社員同。 前項中小企業之範圍準用銀行法之規定。 中小企業法人為信用合作社準社員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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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

「社員及社股」的其他條文

第12條信用合作社社股每股金額與每一社員最低及最高認購社股數,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第12-1條信用合作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第13條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第14條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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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