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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資格條件及其選舉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及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資格條件及聘任,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之選舉一律採投票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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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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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