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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 第3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條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萬元者。 四、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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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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