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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25條

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之選舉票,應由信用合作社印製並加蓋圖記。 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票,並應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監督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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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