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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26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選舉,應以會議方式行之。出席人數須有選舉人總數之過半數,始得進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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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