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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8條

第 三 章 選舉程序 › 第 四 節 當選異議及選舉遞補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監選人員提出。其未出席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有異議,得於選舉揭曉後三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提出,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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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