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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7條

理事、監事選舉結果揭曉後,信用合作社應將當選者符合第六條第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印加蓋與原件相符之章戳,列冊置於總社,供社員本人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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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