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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9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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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