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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8條

理事會或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信用合作社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指派臨時管理人,代行理事主席、理事會及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信用合作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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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