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 第51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51條

信用合作社現任經理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升任或充任者,當然解任。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