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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第4條

資產增值金額,至少應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損失 準備金,餘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其分配辦法由社務會參照入社年資、物 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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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