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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第2條

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放款、透支及票據貼現。 三、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四、辦理國內匯兌。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七、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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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