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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第3條

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非社員存款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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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一、收受各種存款。二、辦理放款、透支及票據貼現。三…第4條信用合作社得辦理非社員授信業務之範圍、標準及限額規定如下:一、前一年底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第4-1條本標準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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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