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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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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5條
第 三 章 投資及其他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
第一百零二條
之規定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並應分別報請財政部及證券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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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投資額度,應依銀行法第二十五條有關…
「投資及其他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信託投資公司各項投資對其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最高標準。其…
第27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倍。其中無擔保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倍…
第28條
(刪除)
← 第24條
看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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