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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3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依銀行法第二章之規定辦理。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於發起人名冊註明其身分及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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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