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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5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最低資本額,由財政部視社會經濟情況及信託投資業務發展之需要核定或調整之。其實收資本未達規定之最低資本額者,財政部應指定期限,命其辦理增資,逾期未完成增資者,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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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