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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4條

信託公司稽核單位對金融監理機關、金融檢查機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會計師、監察人、公司各單位自行查核及本單位所提意見或發現之問題 ,及其改善辦理情形,應定期以書面提報董事會、監察人核議,並作成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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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